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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法理及适用
引用本文:陈洪兵.共同正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法理及适用[J].北方法学,2015(3):43-52.
作者姓名:陈洪兵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2014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中国式的刑法竞合问题研究”[项目编号CLS(2014)D039]、“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
摘    要:根据因果共犯论,共同正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归责原则的法理根据在于各行为与法益侵害结果之间的因果性。我国立法明确否定共同过失犯罪,故解释论上难以肯定过失共同正犯,但司法实务中所讨论的过失共同正犯的实例,常常存在回避结果发生的义务违反,因而完全可以以过失的同时犯对结果承担责任;肇事"逃逸"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而非过失,故指使"逃逸"可以成立共犯。只要片面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物理的因果性,就应肯定片面共同正犯的成立。承继共犯正犯否定说是因果共犯论的当然归结,因而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中途参与取财的,仅成立盗窃罪共同正犯,而非抢劫罪共同正犯;未参与盗窃仅事后参与暴力的,不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

关 键 词:共同正犯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过失共同正犯  片面共同正犯  承继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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