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法律体系正确理解的转捩点--辨《新唐书》“唐之刑书有四说”并复有关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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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钱大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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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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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分析唐代法律体系及唐律性质的史籍中,《唐六典》及《新唐书·刑法志》的有关观点曾起了不同的导向作用。《新唐书》由于错误地以“四刑书”概括唐代法律,违反了唐人“文法有四”的正确概括;《新唐书》的“四刑书说”促使后代有些学者提出了唐代法律“皆刑法”的主张;“四刑书说”与其自身对唐四法的界定,有不可克服的矛盾;与汉、北齐、唐、五代、宋、元各代政治家与史学界的概括之法相乖违;支持“四刑法说”之观点与方法皆失之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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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新唐书》 四刑书说 四文法说 律令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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