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拍卖行为的刑法规制及其立法完善——对一起恶意串通拍卖案件的实证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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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耿浩,闵晓东.串通拍卖行为的刑法规制及其立法完善——对一起恶意串通拍卖案件的实证分析[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4(6):7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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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耿浩 闵晓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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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上海20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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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串通投标与串通拍卖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其外延并无包容或交叉关系。二者在标的、目的、社会危害程度、适用法律等方面均有一定的区别。“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的明文规定。但我国刑法并未明确规定串通拍卖的行为构成犯罪,因此不宜将串通拍卖行为认定为串通投标罪。对于串通拍卖的行为,一般依照《拍卖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即可;但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串通拍卖行为并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或者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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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串通投标 串通拍卖 合同诈骗罪 非法经营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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