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获追认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缔约过失责任 |
| |
引用本文: | 缪宇.合同未获追认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缔约过失责任[J].法学,2023(10):94-110. |
| |
作者姓名: | 缪宇 |
| |
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
| |
摘 要: | 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了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且该合同未获法定代理人追认,对善意相对人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不应适用监护人责任,但具有故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正当性在于其故意实施了欺骗等违背诚信原则的缔约行为,引起了相对人对合同无须他人同意即可生效的误信。善意相对人还可以依据权利外观法理主张合同生效,也可以举证证明法定代理人已经表示了默示同意或默示追认。此外,法定代理人在知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后未及时告知的,应对善意相对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将善意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恢复至及时告知时的状态。
|
关 键 词: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追认 缔约过失责任 监护人责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