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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争议问题
引用本文:李冠煜.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争议问题[J].法学,2023(4):46-62.
作者姓名:李冠煜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摘    要:妨害兴奋剂管理行为入刑后,其保护法益、犯罪结构和罪量要素尚待进一步研究。这三个问题不仅密切相关,而且与归责目的、归责类型和归责要素相对应,从而决定了本罪的归责必要性与合理性。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体育竞赛公平竞争价值倡导下运动员们的身体健康,属于真正的集合法益。本罪在整体上是情节犯,具体来说属于情节犯群组中的抽象危险犯。以促使行为对使用行为的作用力为分类标准,其不法行为可被分为精神推使型、直接推使型和强力推使型三类。“情节严重”仅限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且本罪抽象危险犯的性质无法容纳结果不法要素,故罪量要素包括行为不法要素和客观外界要素。

关 键 词: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保护法益  犯罪结构  罪量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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