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中被害人同意的法律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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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付立庆.诈骗罪中被害人同意的法律效果[J].法学,2023(3):5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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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付立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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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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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诈骗罪的构造及其展开研究”(项目批准号:20BFX064)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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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诈骗罪场合的被害人同意即针对财产转移的处分意思,不是单纯的瑕疵同意而是无效同意。如此理解,能在关于被害人同意的一般理论中获得说明,与将本罪理解为关系犯罪的见解并不冲突,且能在“诈骗罪的盗窃罪化”这一现象中获得印证。否定一般场合被害人的情报搜集责任、弱化诈骗罪的关系犯罪属性,是在考察诈骗罪中被害人自我责任侧面与要保护侧面关系时,一种动态平衡观之下务实的政策选择。诈骗罪中的被害人同意无效,意味着承认诈骗罪是将被害人作为工具加以利用的一部分盗窃罪间接正犯的立法化,认可了诈骗罪与盗窃罪之间的法条竞合关系。同意无效说并非对立思维的产物,也能与诈骗罪要求实质财产损害的立场兼容,不会导致该罪的法网大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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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诈骗罪 被害人同意 法益关系错误 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法条竞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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