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履职的判断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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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履职的判断标准[J].法学,2023(10):3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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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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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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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履职的判断标准存在行为标准、结果标准和综合标准的争议。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履职的判断标准应选择行为标准,其主要理由有三:一是从环境损害的固有特征来看,行为标准契合环境损害的特性,有助于行政机关履行相应职责,发挥其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主导作用;二是从现有行政体制内部监督机制的不足来看,行为标准有助于发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监督作用,弥合现有行政体制内部监管的缝隙;三是从诉讼制度的目的和构造来看,行为标准不仅是实现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目的的需要,还与客观诉讼的诉讼构造的宗旨完全契合,是客观诉讼构建的一个必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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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为标准 结果标准 综合标准 环境损害特征 行政管理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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