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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风险防范制度之法治建构
引用本文:徐晓明.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风险防范制度之法治建构[J].法学,2023(10):46-60.
作者姓名:徐晓明
基金项目:2021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市域社会治理中设区市地方立法回应研究》(项目编号:21BFX04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作为准入监管与后续监管职能交叉互嵌式优化整合机制,告知承诺制体现了以递延实质审查时间来换取规制改革空间的策略安排,引发了规制风险结构体系的改变,也凸显了系统建构风险防范制度的现实必要性。告知承诺制弱化了准入监管风险预防规制功能,形塑了后续监管在整个风险防范制度体系中的支柱性地位,显示出信用监管在风险防范制度体系中的核心规制价值。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的确定需考量公共利益关联度、决策信息对称度和规制风险度等因素。在风险防范制度建构方面,需要建立信用主体资格筛查前提下的自主运行机制、建立双公开模式下的承诺兑现监管机制和差异化责任规则下的法律责任实现机制。

关 键 词:行政许可  告知承诺  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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