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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师专家义务浅析
引用本文:戴谋富.建筑师专家义务浅析[J].法学杂志,2010(9).
作者姓名:戴谋富
作者单位: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4;
基金项目:湖南社科基金课题《建筑师专家责任研究——兼议两型社会建筑师专家责任》,项目编号:09YBB004,阶段性成果
摘    要:建筑师的专家义务包含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即契约义务是建筑师承担合同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建筑师的法定义务即职业义务则是建筑师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建筑师职业义务来源于人们对建筑师的信赖,本质上是专家的社会义务。也就是说,建筑师不仅是委托人的雇佣者而应忠实于委托人,同时,其作为建筑设计领域的专家,还要为整个人类环境做好把关者角色,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为人类创造和谐美好的生活环境。法定义务对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不受损害,尤其是在当事人对建筑师的义务未作明确约定时起着重要作用。但不能因此而忽视对建筑师的约定义务。事实上,专家所负的注意义务在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下是可以共存的。即是说,当事人在不违背强行性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可以约定对建筑师的义务。这也是专家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原因。

关 键 词:建筑师  专家义务  约定义务  法定义务  

Analysis About The Expert Obligations Of The Architect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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