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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拐卖儿童需修法严惩买方
引用本文:熊伟.打击拐卖儿童需修法严惩买方[J].法庭内外,2010(11):44-44.
作者姓名:熊伟
摘    要:近日,30多名家长组团来京寻找失踪子女并展示"寻子墙",上面是失踪孩子稚嫩的照片等信息。这些失踪孩子中,有一部分是被人拐走的。为此,家长们呼吁相关部门加大打击力度。《刑法》第241条第1款明文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公众往往只看到拐卖者被严惩,而收买者则被"宽大处理"了。一个重要原因是,《刑法》第241条第6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一个软性条款,导致绝大多数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没被追究刑事责任。

关 键 词:拐卖儿童  严惩  买方  《刑法》  刑事责任  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  虐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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