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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制自认非漠视自认
引用本文:
张友好.拟制自认非漠视自认[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6,9(5):47-53.
作者姓名:
张友好
作者单位:
四川大学法学院 博士研究生
摘 要:
拟制自认和默示自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在性质、法理基础、考量要素和确定性程度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差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2款缺乏拟制的“政策”基础,更接近于建立在盖然性基础上的推定,从实效角度将其视为默示自认更利于当事人之权利保障。
关 键 词:
拟制自认
默示自认
拟制
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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