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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人民监督是防治腐败的重要途径
引用本文:敏夫.实现人民监督是防治腐败的重要途径[J].行政与法,1996(3).
作者姓名:敏夫
作者单位:吉林省行政学院
摘    要:我国的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这是由我国的根本性质决定的,可是事实上,十二亿中国人民是不可能都去直接管理国家,直接行使权力的.只能把权力交给代表人民利益的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去行使.这一事实表明,权力本身具有所有者与行使者二者合一的基本特征.所有者是主人,行使者是仆人.这一特征要求权力的行使者在权力运作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权力所有者的意志,维护所有者的根本利益;否则,权力就失去了自身的属性特征,也颠倒了二者间存在的主仆关系.因此,如果权力的行使者在权力运作过程中能够按照权力所有者的意志去行使权力,那么权力就一定能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起到推动社会不断进步的积极作用.反之,如果权力的行使者在权力运作的过程中违背了权力所有者的利益,那么权力就必然会变成为极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起到使社会腐败现象产生和蔓延的消极作用.因此,权力自身的特征要求权力所有者必须监督权力的运作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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