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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刑法对谣言的合理界定
引用本文:欧阳本祺.疫情期间刑法对谣言的合理界定[J].人民检察,2020(7):5-9.
作者姓名:欧阳本祺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
摘    要:自2003年以来,我国通过司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的方式扩张了对谣言的规制范围,一定程度满足了打击谣言犯罪的需要,但也带来一些问题。实践中,应处理好打击谣言犯罪与保护言论自由的关系。谣言是就事实陈述而言的,与意见表达无涉。谣言的本质在于其未经证实性,而不在于其虚假性。煽动性谣言犯罪的成立不以谣言的虚假性为前提;编造传播性谣言犯罪不应采取客观真实标准,而应采取合理确信原则下的主观真实标准。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后,不能再将虚假疫情信息解释为虚假恐怖信息。实务中虽然不能否定用寻衅滋事罪规制谣言的司法解释,但应该限制该罪的适用。

关 键 词:疫情信息  谣言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寻衅滋事罪

Rational Definition on Rumor by Criminal Law during the Epidemic Period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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