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异议及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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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邓杯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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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加深对支付令异议的认识,试选择几种异议谈谈看法。一、管辖异议《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这里所指的管辖权,应当是指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合同履行地、票据支付地法院的管辖权。法院在审查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时,应根据管辖规定来确定是否有权管辖。如果债务人对不当管辖提出异议,法院应确定异议成立。如债权人周某向虹口法院申请,要求债务人陈某支付借款五千元。陈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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