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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務局關於——轉發對食鹽之稽查緝私處理辦法及銷貨單樣式的通令
摘    要:華北稅務總局稅總政字第二○九號調令內開:『據河北及山西兩省稅務局分別呈以「武清安次等地市場,出現大批食鹽,均未持鹽稅證明,不知如何管理,及鹽商運鹽,僅持華北貿易總公司長蘆鹽業公司食鹽分銷發票,該票既無鹽務管理局印章,又無『完稅』字樣,同時也沒有稅務機關任何證件,不知如何處理」各等情;據此,查長蘆鹽之徴稅職權,本屬鹽務管理局,但為貫澈國家鹽務政策,本局亦自有查緝私鹽及辦理罰沒之責。惟鹽商運銷食鹽,既有鹽務局之規定手續及證件,就無需再有稅務機關之證件。關於對食鹽通之徵稅運銷手續,業經本局函詢鹽務局,兹准鹽局覆画稱:「茲將鹽斤徵稅運銷手續之規定分列於後:(一)關於本區現行鹽斤徵稅運銷手續,係探就場徵稅,公私同特營運辦法。凡已繳清稅價鹽斤,均有本局填發之准單,随探鹽護運,至指定地點供銷,並規定在運輸途中,鹽與准單不得相離,否則以私鹽論處。(二)各運銷商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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