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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的行为应定抢劫罪
引用本文:喻建立,汪家勋.陈某的行为应定抢劫罪[J].人民检察,1997(5).
作者姓名:喻建立  汪家勋
作者单位: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1995年6月28日,某公司经理陈某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和客户家某签订大采购销合同,款到交货。当晚,陈某私自把合同价格0.84元/市斤改成1.68元/市斤,并增加了其他条款。次日,宋某特20160市斤大术装好,付出16900元货款时,陈共拿出篡改后的合同,以货款未付够为由不让拉货,宋某受骗后向陈某索要货款未果,便拿回10000元货款藏匿,陈某见状,指使同伙抢回10000元现金。对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1)陈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采用篡改合同的手段,骗取现金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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