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获得的“赠与”是否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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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晓丽,宋达治,李成志.赵某获得的“赠与”是否有效[J].党员之友,2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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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晓丽 宋达治 李成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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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77年7月,王某、李某夫妇因不能生育,收养2岁的赵某为养女,并办理了收养手续,此后,这一家3口人关系处得一直比较融洽。1997年,王某、李某夫妇表示,待赵某结婚时,将自己的一条金项链、一对金手镯送给赵某作陪嫁,并将位于中山路121一3号的二室一厅私产房送给赵某。赵某对此表示感谢。1998年春,赵某结婚之前,王某、李某夫妇到江南旅游,临行前将中山路121—3号房屋的产权证交给赵某,嘱咐其将房子装修以作结婚之用。赵某一人在家,便乘机将金项链、金手镯转移到其未婚夫刘某家中。王某、李某旅游回来,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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