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收行政立法权的合法性危机及其出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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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袁明圣.我国税收行政立法权的合法性危机及其出路[J].法商研究,2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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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袁明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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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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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虽然行政立法构成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但税收行政立法行为与税收行政立法授权同时出现了合法性危机。前者表现为有相当一部分税收行政立法的法律依据不明确,有明显的越权立法之嫌疑、特别授权立法违反《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的要求、部分税收立法的内容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后者表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所规定的授权缺乏宪法或法律依据等。我国税收立法合法化改革的主要途径是税收立法权的合理回归,即建立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税收立法为主、以行政机关的税收立法为辅的税收立法新格局。这一新的税收立法格局既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也符合我国税收立法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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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税收 行政立法 税收立法权 税收法定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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