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破产实体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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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鑫.合伙企业破产实体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3(5):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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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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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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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是我国当前对合伙企业规定最为详尽的法律,在该法第92条中首次规定了在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该合伙企业破产,或者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债务。对此规定理论界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合伙企业是否有破产能力?合伙企业如何适用《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笔者拟对合伙企业破产能力、破产原因、破产财产以及合伙人连带破产问题进行讨论,以期使合伙企业破产制度更具可操作性与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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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伙企业破产能力 合伙企业破产原因 合伙企业破产财产 合伙人连带破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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