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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刑诉法中社会调查制度适用问题的思考
引用本文:赵慧.关于新刑诉法中社会调查制度适用问题的思考[J].法制博览,2013(11):254.
作者姓名:赵慧
作者单位: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鉴于未成年人犯罪主体与成年人犯罪主体间存在巨大差异,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一规定符合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同时也为办案提供参考,为我国实行社会调查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 键 词:新刑诉法  未成年人犯罪  社会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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