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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强制执行公证的实务办理
引用本文:于颖.浅谈强制执行公证的实务办理[J].法制博览,2013(8):201.
作者姓名:于颖
作者单位:河南省荥阳市公证处
摘    要:《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使追偿借款的文书不必经诉讼程序直接具有强制执行力,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实务中却存在许多问题。本文从办证程序入手,针对强制执行公证办理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

关 键 词:公证  债权文书  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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