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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见死不救”的亦应重罚
引用本文:郎俊义.如此“见死不救”的亦应重罚[J].人民公安,1997(14).
作者姓名:郎俊义
摘    要:如此﹃见死不救﹄的亦应重罚□郎俊义本刊第七期载《见死不救的行为应如何处理》,笔者粗读之下,亦想略抒管见。李某的行为并非一种简单的“见死不救”行为,而是一种相约自杀时单方临时改变主意并且未尽抢救义务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相约自杀,是指两个或两个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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