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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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温代红.试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3(21):3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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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温代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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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增城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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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1年新修正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一)重婚的;(二)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上述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标志我国正式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该损害赔偿制度施行十多年来,人们对于制度的施行存在诸多争议,实际的适用效果也并不理想。因此,本文拟对于目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如适用范围过窄、赔偿标准的不确定、举证困难、赔偿义务主体过于限制、请求主体范围过于狭窄等,探讨性提出相应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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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离婚损害赔偿 适用范围 请求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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