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间不动产赠与的法律适用——《婚姻法》第19条及《解释三》第6条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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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单由由.论夫妻间不动产赠与的法律适用——《婚姻法》第19条及《解释三》第6条的适用[J].法制与社会,2013(14):5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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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单由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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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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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对于夫妻间不动产赠与作出了特殊规定,依法条文义解释,其与《婚姻法》第19条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并不冲突,但是却不符合婚姻家庭立法的历史与目的。尽管如此,现阶段审判实务中仍只能适用《解释三》第6条,根源在于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本身的不完善。虽然该条文的适用解决了较多纠纷,但其给婚姻家庭立法带来更多的问题,应从夫妻约定财产制本身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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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条释义 不动产赠与 夫妻约定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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