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兼谈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加强地方人大工作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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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锐.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兼谈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加强地方人大工作问题[J].理论探索,19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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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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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秘书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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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属于上层建筑,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与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本文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结合笔者在地方人大工作的实践,对国内外敌对势力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攻击予以批驳,同时对如何坚持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一点研究和探讨。一、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基本观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最基本的观点是:国家是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的,它是阶级统治和阶级压迫的工具,阶级社会的国家,无论是奴隶社会的国家,封建社会的国家,还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都是阶级统治和阶级压迫的工具,阶级社会的国家,同时还是保证剥削阶级对被剥削阶‘级实行剥削的工具。在消灭了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但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阶级斗争的社会主义社会,国家也还是阶级统治和阶级压迫的工具,不同的是,它不再是阶级剥削的工具。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里,有一个阶级专政的概念。奴隶社会的国家是奴隶主阶级对奴隶阶级的专政,封建社会的国家是地主阶级对农民阶级的专政,资本主义社会的国家是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专政。资产级阶的国家自称为民主国家、自由国家,但创丝毫掩盖不了它的阶级统治、阶级压迫和阶级剥削的实质,掩盖不了它资产阶级专政的性质。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不同,它不仅不掩盖自己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性质,而且公开宣布自己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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