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同罪名的漏罪应否适用数罪并罚 |
| |
引用本文: | 徐为峰.试论同罪名的漏罪应否适用数罪并罚[J].四川审判,2002(5):54-54. |
| |
作者姓名: | 徐为峰 |
| |
作者单位: |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
关 键 词: | 判决 刑罚执行 漏罪 刑期 判处 判刑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数罪并罚 犯罪分子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