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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债权人代位权
引用本文:翟涛涛.浅论债权人代位权[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4).
作者姓名:翟涛涛
作者单位: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048000
摘    要:代位权是民法中债权保全的方法之一。它与撤销权共同构成债权的一般担保。代位权的成立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务人须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债权人须有保全其债权的必要;须债务人迟延履行其债务;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代位权一经成立,则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关 键 词:债权保全  代位权  撤销权  次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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