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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律师“了解罪名”和“会见犯罪嫌疑人”活动中侦查机关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引用本文:阮国平.在律师“了解罪名”和“会见犯罪嫌疑人”活动中侦查机关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1).
作者姓名:阮国平
作者单位: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侦查系
摘    要:两年多的司法实践表明,律师在侦查期间介入诉讼活动,对增强广大公民的法制意识,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律师违规执业和侦查机关处理不当的问题。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侦查机关应从律师执业与侦查办案的对立统一关系出发,找准工作切入点,注意做好律师“了解罪名”和“会见犯罪嫌疑人”活动中的有关工作。 一、及时告知和转达犯罪嫌疑人具有“可以聘请律师”的权利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精神,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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