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对刑法的修改和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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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德光.试论《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对刑法的修改和补充[J].法律适用,199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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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德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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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贵州省遵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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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6月30日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惩治伪造货币和金融票据诈骗、信用证作骗、非法集资诈骗等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该《决定》是对刑法的重要修改和补充.本文拟就其对刑法的修改、补充谈点个人认识.一、《决定》对涉及货币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如下的修改和补充(一)扩大了犯罪对象《刑法》第122条规定的伪造国家货币罪和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其犯罪对象仅限于人民币.随着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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