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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监督与干预
引用本文:段东辉 ,邱伯友.论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监督与干预[J].法律科学,1994(2).
作者姓名:段东辉  邱伯友
摘    要:一、导论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和调整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一种最重要的方式,以程序简便,结案迅捷,省时省钱,中立公正,当事人高度意思自治,有利于保守商业秘密等特点,在世界上得到普遍承认和广泛采用。自治性是国际商事仲裁区别于诉讼的最大特点,也是其倍受欢迎的关键所在。但是,国际商事仲裁并非仅具自治性,它是自治性与司法权性的结合。自治性体现在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上,司法权性体现在法院对仲裁的干预和监督上。各国的仲裁机构均为民间机构,以第三者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公断。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工作即告结束。法律不赋予仲裁机构执行仲裁裁决的职能。仲裁庭没有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权利。几乎整个仲裁程序都要得到内国法院的协助,受到内国法院的监督和干预。所以,各国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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