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视力减弱补偿率在伤残等级评定中的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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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汪岚,李志良.浅析视力减弱补偿率在伤残等级评定中的应用[J].证据科学,2000,7(2):75-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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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汪岚 李志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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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6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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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医在评定外伤性视力障碍残级时,通常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1996(下称<工伤鉴定>标准),该标准的适用对象是职业工伤或职业病致残者,职业病致残多数为双眼视力障碍.法医鉴定人在使用该标准时,经常出现鉴定人掌握标准不统一、使用鉴定标准时自由裁量权扩大和同一情况使用不同条款、得出不同结论等混乱现象.如例 1:某人伤前双眼视力均为1.2,外伤导致左眼视神经萎缩,视力下降至0.2,数家法医分别参照<工伤鉴定>标准八级8条和九级11条的规定,作出了八级伤残和九级伤残的不同结论 ,形成鉴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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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视力障碍 伤残等级评定 视力减弱补偿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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