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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视力减弱补偿率在伤残等级评定中的应用
引用本文:汪岚,李志良.浅析视力减弱补偿率在伤残等级评定中的应用[J].证据科学,2000,7(2):75-76.
作者姓名:汪岚  李志良
作者单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61011
摘    要:法医在评定外伤性视力障碍残级时,通常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1996(下称<工伤鉴定>标准),该标准的适用对象是职业工伤或职业病致残者,职业病致残多数为双眼视力障碍.法医鉴定人在使用该标准时,经常出现鉴定人掌握标准不统一、使用鉴定标准时自由裁量权扩大和同一情况使用不同条款、得出不同结论等混乱现象.如例 1:某人伤前双眼视力均为1.2,外伤导致左眼视神经萎缩,视力下降至0.2,数家法医分别参照<工伤鉴定>标准八级8条和九级11条的规定,作出了八级伤残和九级伤残的不同结论 ,形成鉴定争议.

关 键 词:视力障碍  伤残等级评定  视力减弱补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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