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存在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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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代雄.结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存在的几个问题[J].新法规月刊,2016(5):132-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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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代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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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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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2013年度规划基金项目“意思表示理论中的风险原则及我国民法典立法对策”(项目批准号13YJA820056),上海市哲学社科规划项目“信赖保护视角下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制度”(项目批准号2011BFX007),上海市“曙光计划”项目(项目批准号11SG5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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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草案)》)延续了我国民事立法的传统,在此基础上吸收了近年来我国民法理论研究取得的重要成果,值得肯定。不过,《民法总则(草案)》也存在若干缺陷,需要予以修改完善。《民法总则(草案)》结构方面的问题有:《民法总则(草案)》第5章与第8章应当合并。《民法总则(草案)》第9章仅规定诉讼时效,未规定取得时效,应予改进。“委托代理”有些规则应当是代理的一般规则,不应限于委托代理。民事法律行为方面在规范设计上应当慎重考量、严谨表述。在代理的规定方面未明确规定恶意代理行为本身是否有效。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存在缺陷,建议删除《民法总则(草案)》第1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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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法总则(草案)》 《民法总则(草案)》结构 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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