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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法则与直接言词原则之比较研究
引用本文:宋维彬.传闻法则与直接言词原则之比较研究[J].新法规月刊,2016(5):20-27.
作者姓名:宋维彬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    要:英美法系国家的传闻法则原则上排斥传闻证据的适用,只有符合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传闻证据。大陆法系国家的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亲自参与审判,不得以间接的证据方法代替直接的证据方法,除非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传闻法则与直接言词原则虽因法律传统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但两者所欲达成的目的一致,并非对立的概念。我国由于既没有确立传闻法则,又没有规定直接言词原则,导致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不受规制,传闻证据大行其道。这样既侵犯了被告方的诉讼权利,又不利于案件真实地发现。为此,我国宜确立传闻法则,但同时应借鉴直接言词原则的成功经验。

关 键 词:传闻法则  直接言词原则  传闻证据  言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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