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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50条欺骗性取证部分的学理解释
引用本文:蒋鹏飞.《刑事诉讼法》第50条欺骗性取证部分的学理解释[J].新法规月刊,2016(1):48-54.
作者姓名:蒋鹏飞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安徽省社科规划项目“司法过程中利益衡量问题研究”(AHSK11-12D21)
摘    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严禁司法人员的欺骗性取证行为,但是有些学者会在研究欺骗性取证的合法性评价的问题时,对该规定予以否定或者架空.将《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解释为刚性的法律规则,是导致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刑事诉讼法》第50条应被解释成对欺骗性取证予以概括禁止的法律原则,这样可以彰显国家的价值选择、更好地尊重司法经验,也有助于体现刑事诉讼法作为控权法的特性.对《刑事诉讼法》第50条作这种解释,可以为《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54条的合理解释奠定基础.

关 键 词:欺骗性取证  刑事诉讼法  合法性评价  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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