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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债权规定的相关问题及修改建议
引用本文:彭诚信.《民法总则(草案)》债权规定的相关问题及修改建议[J].新法规月刊,2016(5):126-131.
作者姓名:彭诚信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基金项目:2016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基金项目《程序性权利理论的提出与证成研究》(项目批准号16AFX003),2016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提升公共服务效能的公民程序性参与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下文简称《民总草案》)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中规定了债权。该规定对现行法有所改进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问题,主要表现:一在条文设置方面,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是否可以设置在民法总则民事权利一章;二在条文内容方面,一般条款的内容设置是否合理,对于具体债因的规定是否合适。《民法总则》因此应反思该款对债因的规定,调整第105第2款的层次安排,将债权标的置于债因之前,改“一定行为”用语为“给付”。除此之外,还应增设单方允诺条文以及有关不当得利返还标的与返还范围的条文。第107条应规定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和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

关 键 词:民法典  民法总则  债权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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