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人身危险性的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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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绍辉.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人身危险性的判定[J].新法规月刊,2016(5):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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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绍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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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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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刑事强制医疗中,人身危险性的判定无疑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其解释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和范围。人身危险性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行为的可能性”两个要件。其中,危害行为应限于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并构成犯罪的暴力行为;危害行为的可能性则应根据精神病人的暴力史、再犯意图、人格特点、是否具有物质依赖、触发暴力的社会环境、精神状况等各种风险因素作出综合判断,而关键是运用科学的预测方法以确保预测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为提高人身危险性预测的准确性,有必要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在人身危险性评估中引入精算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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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身危险性 刑事强制医疗 精神病人 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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