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适用不当之抗诉——以王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抗诉案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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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叶昆.缓刑适用不当之抗诉——以王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抗诉案为例[J].中国检察官,20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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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叶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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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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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基本案情]2011年3月间,被告人王某在明知吴姓男子(另案处理)无任何销售烟草资质、无准运证且销售的是假冒香烟的情况下,租用天津市河东区真理道某平房用于储存、运输、销售假冒香烟。后王某驾驶自己的松花江牌汽车运输假冒香烟给买主并得报酬人民币2万余元。2011年9月23日,天津市烟草专卖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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