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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摘    要: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制定的《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矿山企业认真履行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环境的义务,有效治理矿山开采引发和加剧的地质灾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

关 键 词:经济管理  矿山△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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