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项目法人制”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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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崔龙.“基建项目法人制”好[J].群众,19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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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崔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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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基建项目法人责任制、是近几年人们在基本建设中为改变建、管脱节,确保工程质量而作出的一种创造。吴江市在318国道过境段的改建工程中,就大胆作了这一尝试。专门负责318国道吴江段改建任务的法人实体是吴江工程建设公司(后办成合资的远通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政府交通部门事先与之立约言明:承建公司不仅负责改建工程,而且对项目的策划、筹资、组织建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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