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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据体系——兼与《口供中心主义之辩》一文商榷
引用本文:陈闻高.论证据体系——兼与《口供中心主义之辩》一文商榷[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3):15-23.
作者姓名:陈闻高
作者单位:四川警察学院,四川,泸州,646000
基金项目:四川省公安厅公厅科发[2004]34号《通知》下达的厅级科研课题“取证手段及其规制”中的部分内容
摘    要:司法实践及其理论探讨都需要对证据体系的深入研究。对刑事案件嫌疑人的有罪认定,不取决于个别证据,而依靠证据体系。证据体系是法律框架里的思维模式,分为单一型和混和型两类。组织证据可分别以物质现场、心理现场或关键证据为中心,在组证规则和方法的指导下,求得三套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在组织证据体系的过程中,口供有着重要的现实价值和具体的司法意义,应该善待口供。

关 键 词:定案  证据  体系  类型  规则  方法  口供
文章编号:1672-2140(2006)03-00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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