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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指期货风险的法律控制——从宏观控制角度
引用本文:吴弘,裴斐.我国股指期货风险的法律控制——从宏观控制角度[J].政治与法律,2008(5):35-40.
作者姓名:吴弘  裴斐
作者单位:1.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0042
2.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200020
摘    要:股指期货在我国渐行渐进,如何做好股指期货的风险控制,是关系股指期货能否在我国顺利发展的重要因素.股指期货作为重要的金融衍生品,既有一般金融衍生品所具有的共同风险,又有自身的特殊风险.由于我国股票现货市场存在一定的结构性缺陷,而且缺少融券制度,加之我国股指期货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仍不完善,股指期货在我国又会产生特有的风险.监管层应注重股指期货的宏观市场风险控制,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现货市场,增加A股市场权重股的流通量;及早推出股票现货市场融券制度,改变"单边市"现状;完善股指期货交易主体结构;完善股指期货立法及相关制度建设;建立并完善股指期货三级监管制度及风险控制体系,即证监会层次、交易所层次及期货行业协会三个层次的风险监管制度及风险控制体系.

关 键 词:股指期货  风险控制  监管层  宏观  股指  期货风险  法律控制  期货行业协会  期货交易  层次  证监会  控制体系  制度建设  期货立法  主体结构  现状  单边市  流通量  权重  宏观市场  调整  监管制度  完善  法规
文章编号:1005-9512(2008)05-00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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