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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应对方略探讨——吴江市“平望垃圾焚烧厂”事件引发的思考
引用本文:黄璟,谢坤.群体性事件应对方略探讨——吴江市“平望垃圾焚烧厂”事件引发的思考[J].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1(6):111-116.
作者姓名:黄璟  谢坤
作者单位: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2008级法学专业,南京210012
基金项目: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1001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0YJA840064
摘    要: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频发主要有社会机制原因,利益诉求机制不畅,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从众心理引发危机事件等原因。我国宪法、刑法、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有关群体性事件的规定都不完备,立法现状亟待改革。宪法层面应进行许可制的改革和请愿权的入宪;刑法层面应明确群体性事件的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的范围,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行政法层面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具体适用;同时,健全预警机制,加强普法宣传,完善行政救济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信访向诉讼转变。

关 键 词:社会转型  群体性事件  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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