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主体
引用本文:张学文.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主体[J].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1(1):119-124.
作者姓名:张学文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基金项目:公安部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立法研究项目:200811yjgadx064
摘    要: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主体应由政府、社会团体及个人三个方面共同组成。政府是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首要主体,不仅是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主体,也是对见义勇为人员实施行政奖励和行政补偿的主体。社会团体可以作为保护主体的必要补充,个人是特殊意义上的保护主体,这两者都是没有法定义务的保护主体,能够更有效地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关权益。三者在维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方面共同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 键 词: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人员权益  权益保护主体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