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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查院的“提前介入”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引用本文:李志华.人民检查院的“提前介入”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J].法学评论,1988(3).
作者姓名:李志华
摘    要: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公安机关提前批捕、移送起诉的重大刑事案件前,必要时派人参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熟悉案情,发现并共同研究解决问题,为审查批捕、起诉做好准备,是在一九八二年整顿社会治安中总结出来的一条经验,简称“提前介入”。四年多来的司法实践证明,“提前介入”有利于公安、检察机关依法及时办理案件,有利于检察机关依法更好地行使检察权。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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