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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族国家的立宪模式——兼析中国和平统一的立宪路径
引用本文:周刚志.论民族国家的立宪模式——兼析中国和平统一的立宪路径[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4(3).
作者姓名:周刚志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汕头大学学术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特别行政区制度在国家管理体制中的定位研究”(TTC1100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现代社会,"国家认同"主要体现为"宪法认同",但是"宪法认同"亦具有相对独立性,它可能会促进或者阻碍"民族(国家)认同"观念之形成。故而,立宪者须借助于"宪法认同"与"民族认同"的互动关系,形成特定的立宪模式。在当今世界,德国、美国和欧盟可以分别作为"先民族认同后宪法认同"、"先宪法认同后民族认同"和"超民族的宪法认同"等三种"立宪模式"之典范。中国和平统一事业之实现,当以"一个中国"原则作为两岸"宪法认同"之规范基础,以"宪法认同"之发展来引导、促进中国国家统一的立宪进程。

关 键 词:民族国家  宪法认同  国家认同  立宪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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