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法律渊源研究变迁与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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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付子堂,代瑞婷.新中国法律渊源研究变迁与启示[J].河北法学,2023(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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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付子堂 代瑞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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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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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法理学研究70年回理与评析”(19AFX002)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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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理学界对法律渊源的研究具有三个发展脉络。第一脉络为“立法渊源说”(始于20世纪80年代)。这一脉络法律渊源学说呈现“本质渊源说”“表现形式说”“效力渊源说”和“混合渊源说”的发展逻辑。第二脉络为“司法渊源说”(始于20世纪90年代)。法律渊源学说从“法官法源说”精细化为“权威理由说”。第三脉络为“综合渊源说”(始于21世纪)。学界从立法和司法双重角度分析法律渊源价值和具体规范的法律渊源属性。回顾新中国法律渊源研究历程,可以发现,法律渊源研究始终围绕“法律渊源与法的表现形式”“法律渊源与法律方法”“法律渊源与法”核心争论点。法律渊源研究受国家法治建设发展影响、得益于国外法源理论且与学者研究视域有关,研究视角从法律渊源地位转为法律渊源适用,法律渊源内部理论逻辑与实践品性也逐渐完善。展望未来,法律渊源研究范式应超越制定法本位,研究场域囊括法治实践,研究目标致力于法律渊源体系,以构建实践性法律渊源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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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学说 法律渊源性质 法律渊源适用 法治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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