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行为能力的内涵、构成及提升路径研究 |
| |
引用本文: | 孙丽虹,张东华.立法行为能力的内涵、构成及提升路径研究[J].河北法学,2023(6):141-156. |
| |
作者姓名: | 孙丽虹 张东华 |
| |
作者单位: |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
| |
基金项目: | 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2016年度项目“河北省设区的市立法现状和发展路径研究”(HB16FX021)的最终成果; |
| |
摘 要: | 从立法能力入手,逐渐剥离出立法行为能力,该理论的确立具有适当的政策理论支撑、合理的法理基础和必要的实践需求。立法行为能力是立法主体通过自身的立法行为,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立法职权具体化为法律法规的能力,涵括政策把握能力、立法项目选择能力、立法项目调研能力、法律草案起草能力、与多元主体沟通能力和法律法规的解释能力等。对立法行为能力产生影响的因素既有立法理念、知识、技术、经验等内部因素;又有立法体制、立法环境等外部因素。立法质量是评判立法行为能力的外在标准。地方立法主体立法行为能力的提升,有赖于从立法主体的建设与法律、财物保障、社会氛围培育内外两个方面改进和完善。
|
关 键 词: | 立法能力 立法行为能力 立法质量 能力构成 能力提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