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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法定刑配置的不足与立法完善建议
引用本文:牛忠志,晋泽禹.渎职罪法定刑配置的不足与立法完善建议[J].河北法学,2023(8):183-200.
作者姓名:牛忠志  晋泽禹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党的二十大精神研究)“贯彻落实习近平刑事法治思想,推进新阶段国家刑事法治建设”(2022D廿J042)的部分内容;;2022年度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重点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刑事向度及其实践贯彻研究”(SD2022073);;2021年度国家社科后期资助项目德日法益说的“四维改良”及实践贯彻研究(21FFXB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刑法规范设置的科学化是良法善治的重要一环。然而,《刑法》分则第九章关于渎职罪法定刑配置(刑罚种类、法定刑幅度、最高刑期)存在着个罪的法定刑配置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本章内的罪与罪之间法定刑配置不平衡、配置的刑罚种类偏少等不足。这种配置现状也与广义的渎职罪(如贪污贿赂罪)和其他密切关联的类罪(如侵犯财产罪)相比较,明显不协调。完善渎职罪法定刑配置的建议包括应切实贯彻并始终如一地坚持“并合主义刑观”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分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和徇私舞弊罪三类合理配置各类渎职罪的法定刑,主要是调整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等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给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和动物检疫失职罪等只有一个法定刑档次的渎职罪增设加重犯、增设罚金刑;在类罪中规定保安处分性质的“职业禁止”作为《刑法》第37条之一的注意性规定予以强调。

关 键 词: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法定刑  罪责刑相适应  刑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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