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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
摘    要: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安全、合理使用农药,促进农业发展,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含义) 本规定所称的农药,是指用于防治农作物、林木、花卉、食用菌等的病、虫、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各种药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对农药的经营(包括采购、贮存、分装、销售)、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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