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宁波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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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甬政办发2014]2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政发2014]7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城区(包括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大榭开发区、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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